(相关资料图)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法据此认定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借款,则借款合同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有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接受法庭询问,陈述了案涉借款发生的经过和收取利息的过程。林出借人亦认可方某代其收取利息,知道部分利息从邓某处取得。显然,林出借人经方某介绍参与到邓某以及案外人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活动,并且由方某从中替其代为收取利息。另外,案涉出借交付当日,黄借款人在收到林出借人转账50万元和250万元后,立即又分别向邓某转账了5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而林出借人在同日即收回利息24.9万元。显然,林出借人清楚知道案涉借款存在收取高额“砍头息”的情形。上述事实证明,案涉借贷合同关系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林出借人与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签订后,林出借人依约定交付了借款,因此《借款合同》成立有效。林出借人将其自有款项向黄借款人等人出借,按照目前查明情况,含本案共出借三笔款项,无法据此认定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广告
X 关闭
广告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