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大数据应用 提升刑事检察履职效能
来源: 正义网      时间:2023-05-24 08:44:0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适应信息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多元需求,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强调,要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如何顺应数字检察改革,提升刑事检察履职效能,笔者认为,应当树立大数据意识,加强刑事检察协同履职。当前,案件数量繁多,而大量的个案发案特点、犯罪手段、证据特征、法律适用难题以及裁判结果依据作为案件内容的一部分,是宝贵的数据资源。精准把握基层案件数据发展规律,可以提高检察履职质效。因此,必须打造提升刑事检察协同履职能力的金钥匙,即充分利用案件数据资源,打造数据化办案模型,重点融通案件数据信息。

创立大数据融合模型。一是检察各业务融合模型展望。随着专业化检察人才战略措施的推进,各条线的办案人之间存在业务本领壁垒,各条线办案软件功能和案件信息也存在信息壁垒,这成为内部融合的最大障碍。打通业务壁垒的关键在于案件大数据的融合。目前检察机关办案依托使用的办案软件涉及各业务条线的案卡信息和电子卷宗录入,从这两个共性要素着手可巧妙化解办案系统融合难题。例如,刑检案件办理时需填录侦查监督平台信息,有效记录侦查违法情形。将侦查监督平台信息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放,由刑执业务办案人员审核是否有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后可申请调阅电子卷宗,进行事前审查,以此评估是否需要立案或移送线索。其他业务融合类比此种方式,摒除审核滞后性弊端,实现多类型履职同步推进,检察履职可以释放最大效能。

二是上下级检察机关融合模型展望。市县两级检察院,应增强一体化意识,以“整合”“协同”为关键,从监督办案、业务管理、检察保障三个维度建设检察一体化机制。以监督业务办案为例,现阶段只有案件管理部门可抓取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信息,其余业务部门多为下级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在办案过程中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或结案后备案审查。若能互通上下各条线业务大数据信息,则可以实现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预警式监督审查。因此,通过增设监督模块、业务管理模块、检察保障模块,设置预警提醒,可实现全流程监督、管理和保障。

三是公检法办案融合模型展望。公检法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三个流程阶段系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职责,有机融合公检法办案系统可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效。一方面,以加强侦检协作与配合为目标,建立侦检对接的融合型案件处理系统。可以现阶段检察机关办案平台为依托,建立侦检协作模块,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另一方面,以提升办案质效为依托,建立检法协作模块。该模块研发重点可从互通庭审模块开始。既节约庭前会议时间,又有利于庭审聚焦争议点,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

互通案件大数据信息。实现数据互通,打破数据壁垒是建设“融合型”数字检察履职模式的破冰之举。但也应充分认识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既要保障充分互联互通案件信息,又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证案件信息安全。

一是着力建设案件数据信息库。有效利用大数据的关键在于有数据可使用,融通公检法及行政机关的数据信息,形成案件数据信息库,为推进数字化司法、“融合型”检察履职提供有力保障。以政法一体化思维为依托,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变碎片化、割裂式、无反馈监督为全方位、全流程、全周期监督,确保每个刑事案件监督无死角、件件有反馈。此外,实现各地区之间行政处罚信息、刑事立案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数据融通互联,通过信息自动比对,为监督决策提供借鉴依据。充分保证不同地区相同案情、相同情节、相同证据标准的处理均衡化,有效破除法治公平的地区壁垒,增强司法执法公信力,提高刑事法律监督信服度。

二是着重保障案件数据安全性。案件信息包含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乃至国家机密,因此互通数据、共享信息的同时也应保障数据安全性。一是加强保密意识,确保正确、规范、审慎使用案件数据信息。坚持做到以检察履职为目的查询信息应调尽调、应查尽查,严格限定查询范围,无关案件信息坚决不调、坚决不查。二是采取分级别、分层次开放信息。建立数据库后,分级确定案件信息密级程度。对于一般性案件信息检察官可全权调阅、可决定上传公开。特殊案件需提高数据密级程度,调阅资料、上传数据、公开信息均应上报至主管领导审批,充分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性。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赵衡] [责任编辑:高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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