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来源:湖北日报】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职能事务、阵地建设、自治机制、内部管理规范化,到今年年底,基本实现村(居)委会组织体系建设健全、职能事务明晰、阵地服务提高、自治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为深化共同缔造、构建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奠定坚实基础;到2024年年底,全省基层群众自治体系更加完善、议事规则更加规范、监督机制更加健全,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层群众自治善治新格局基本实现。
《指导意见》明确
加强村(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建设,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联户长(村民代表)的组织体系,在城市社区建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长(网格长)——楼栋长的组织体系。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村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
《指导意见》要求
依法依规明确职能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制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工作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负面事项清单。同时,依据工作事项清单建立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未经县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依法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探索县级统筹建立数字台账、智能报表系统,实现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推动职能部门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减少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减轻“指尖”负担,清理规范网络工作群,防止简单以上传截图等作为评价基层工作是否落实的依据,纠治强行推广APP、变味投票点赞、滥用积分排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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